本文摘要:简介: 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行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等愚弄手段,索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数额较大的不道德即包含诈骗罪。
简介: 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行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等愚弄手段,索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数额较大的不道德即包含诈骗罪。2018年3月2日,李某以购房为由寻找马某还债并允诺给两分息钱,马某欣然同意赠予李某50万,但拒绝李某开具借条一张,不料两天后借条上的字迹全部消失。
马某遍寻李某未果。【法院裁决】 李某合乎诈骗罪的包含要件,不应以诈骗罪定罪惩处。【案件分析】 本案李某用自动变黄笔展开借款后人间蒸发的不道德是犯罪毫无疑问的,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用自动变黄笔打借条的不道德归属于何种罪名?回应,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李某的不道德包含盗窃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秘密将他人占据的财产移往为自己所有。
第二种观点指出,李某的不道德包含诈骗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掩饰真凶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意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对第二种观点。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矛盾关系,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否实行了不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了解错误的愚弄不道德,或者被害人否基于了解错误而处分财产。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用坚称用会变黄的笔打借条借条将变为空白条而大力执着自己的这种违法行为构建,客观上实行了掩饰真凶的愚弄不道德,被害人马某因李某的愚弄不道德处分了自己财产。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虽然马某只是还债给李某,并不具备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意思,但是诈骗罪的处分财产并不仅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所有权,而是意味著将被害人的财产移往为行为人占据,或者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被害人的财产。
且本案中李某占据马某的钱具备特殊性,钱具备占据即所有的意思。因此李某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包含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用自动变黄笔打借条的不道德不应包含诈骗罪。【伸延读者】 一、什么是“自动变黄笔”? “变黄笔”,也叫气消笔、隐形笔和临时记号笔。就是一种到一定时间在空气中能自己消失的记号笔。
一般颜色可以持续的时间在十几分钟到几天甚至十几天平均。由于其较慢变黄的特点,服装加工厂、十字绣爱好者往往用来做到临时记号,硬笔书法爱好者则用其重复绘画字帖,其原理是利用墨水的染剂因子与空气中的氧再次发生水解还原成反应,当墨水中的染剂因子被转变时之后不会消色。
在淘宝、天猫、京东等购物网站,输出“自动变黄笔”搜寻商品,找到各种“自动变黄笔”不少,从外观上看上去和普通笔没什么有所不同,价格也从几块到上百块平均,该类笔在一段时间后就不会自动消失”。二、“自动变黄笔”主要经常出现在三类经济案件 1.利用魔术笔变黄的特性,在民间借贷中利用出借人会时刻查阅借据的心理,书写一张不会消失的借条,从而在接到借款后以没借条为由,超过非法占有的目的。
2.用魔术笔书写、签订合同,索取企业、个人钱财,造成权利人维权取证难。3.在银行开户小额银行票据后用魔术笔填上,出售货物实行诈骗。回应,在签订合同、书写欠条借据等过程中,最差用于或获取自带签字笔,并砖墙指姆印。
三、如何防止“自动变黄笔”陷阱? 事实上,用于消字笔躲避债务,这些小伎俩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手里,都会露出原形。虽然借条上的表面字迹消失了,但写字必须力道,某种程度不会在纸上留给压痕,通过特定角度的光照,或者使用类似仪器检验,都会将残余的书写痕迹复原。但是每次都申请人检验“自动变黄笔”的残余痕迹也是个困难事儿,只不过只要稍作小心,就可以防止落到“变黄笔”陷阱: 1.自带笔。最差是黑色碳素笔,因为黑色碳素笔最平稳,字迹保有时间宽。
2.当场打印。如果记得自带笔,那么一定要当场打印,避免喝杯茶的时间借条就逆白纸啦。
3.砖墙公章或按手印。公章可以代表法人,而自然人的手印又具备唯一性,在签署的同时砖墙公章或者按手印,意味著可以提升安全性。4.尽可能采行银行账户防止现金交易。
比如民间借贷时,通过银行账户,并且在栏中栏中列明“挟挟赠予钱多多5万”,就算没借条,拿着汇款凭证也是可以控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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